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聂建贤,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8********,汉族,小学,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3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8月13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建贤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半个月。
2009年传销头目在合肥搞传销终被抓捕判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被告人聂建贤经其丈夫刘某甲(已判刑)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了一个名为“连锁经营业”,又称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无任何产品、生产成本、不存在企业利润,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网络关系.其中“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即主任、经理、老总。该组织规定所有加入者以3800 元购买第一份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 元计,一人最多可出资69800 元购买21 份,即可获得主任级别。
下线成员所缴纳的69800 元中,除统一发一套价值500 元的衣服,再返还19000 元给本人外,余额全部被上线传销人员按照其所处级别,并按照该组织的一套计算方式进行“分红”。该组织规定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再通过其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员来晋升级别并获取利益.加入者只要发展了29 名以上的下线,且份额达到600 份以上,并满足相关条件即可晋升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聂建贤自加入“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后,以“资本运作”为名,发展了其丈夫的哥哥刘某乙和晏某某,刘某乙发展了刘某丙和聂某甲两根下线,刘某丙又发展了张某甲和刘某丁,张某甲发展了十余名下线。刘某丁发展了何某甲和刘某戊两根下线,何某甲发展了其妹妹、弟弟等人。刘某戊发展了刘某己、肖某甲、彭某甲、康某甲、肖某乙、谢某甲、肖某丙、康某乙等人。聂某甲下面发展了王某甲、刘某庚、王某乙等人。晏某甲下面发展了彭某乙、邵某甲,彭某乙下面又发展了刘某辛、刘某壬,刘某辛下面依次发展了刘某癸、刘某子、曾某甲、李某甲等30余人。2011年3月份,聂建贤达到“老总”级别。
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聂建贤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香橙酒店8101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传销组织工资表、结构图等书证;2.证人贺某甲、刘某丑、刘某乙、晏某甲、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聂建贤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建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建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建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建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聂建贤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平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聂建贤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聂建贤向涟源市公安局缴纳公安罚没收入380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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