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南京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传销头目被逮捕
南京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传销头目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1〕297号
被告人杨小英,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2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居**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镇**村**屯**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031196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公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赖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平远县,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新)。
上列四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英、陆某某、马某某、赖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3月3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小英、陆某某、马某某、赖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小英、陆某某、马某某、赖某甲加入的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务及各类配合等职务,负责本团队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团队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2020年以来,该团队租住于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公寓开展活动。2020年9月,被告人杨小英担任直总至案发;2020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担任能力窗口至案发;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担任经晨窗口至案发;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赖某甲担任自律配合至案发。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根据安排分别与黄某某、欧某某、陈某某、汪某某、赖某乙、笱某某、易某某团队(均另案处理)进行相互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上述团队有传销人员共计120人以上。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小英、陆某某、马某某、赖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小英、马某某、赖某甲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 笔记本2本;
3.证人谢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小英、陆某某、马某某、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人谢某某、尹某某等人、被告人杨小英、陆某某、马某某、赖某甲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小英、陆某某、马某某、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英、陆某某、马某某、赖某甲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赖某甲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小英、马某某、赖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玲玲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1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小英、赖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陆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5张、优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