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获知:牡丹江多名传销头目网上拉人投资2900搞传销被抓捕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牡丹江多名传销头目网上拉人投资2900
起 诉 书
牡西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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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三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村**上组)。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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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中也河**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乡**村**屯**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有限公司自成立后,在无任何产品的情况下,以推销商品为名,以高额投资回报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公司系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有多个分支,组织成员通过网上聊天以共同创业、处对象、介绍工作等理由诱骗他人来到牡丹江市的传销聚点,向被诱骗人员宣传高额投资回报,引诱参加者缴纳人民币2900元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业务员,同时按照积累发展下线所吸纳金额由低到高组成业务员、组长、寝室长、科长、总扶持、网上科长、经理七个层级,经理依照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经营的传销团队系合作关系,共同管理传销人员,该团队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0人以上。李某某于2012年加入北京**有限公司传销组织,2016年升任经理。张某某于2014年加入北京**有限公司传销组织,2018年5月升任经理。被告人邱某某于2012年参加中绿传销组织,2015年后被任命为科长、网上科长,2019年6月升任为经理。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参加中绿传销组织,2017年被任命为科长,2019年3月接邱某某升任网上科长。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参加中绿传销组织,2018年10月被任命为总扶持科长。李某某、张某某承担收取参加费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训等工作,管理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的多个传销聚点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总扶持科长周某某将寝室人员变动、培训及日常活动等情况上报给网上科长邱某某、何某某,再由网上科长上报到经理合作群,协助李某某、张某某等经理管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于2019 年7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户籍信息,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中绿**有限公司销售业绩单,扣押、返还清单,银行卡交易交易明细,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邱某某记事本、微信聊天记录等;
2. 证人刘某甲、金某某、雷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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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协调等职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董光明
2020年4月24年
附: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