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浙江传销头目以国家民生保障网项目拉人头骗钱
浙江传销头目以国家民生保障网项目拉人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36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1********,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里**路**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朋友蒋某某 (另案处理)、瞿某某(已判决)的介绍下参与“国家民生保障网” 项目。该项目新加入会员缴纳3400元会费后,有保健品、日用品等可领取;推荐2名以上会员达到推广员级别,且推荐一名会员可领取奖金420元;发展13名以上会员达到培训员级别,在项目开网后可领取120万元奖励;发展81名以上会员达到代理员级别,在项目开网时可领取1000万元奖励,团队可领取差额奖一个会员280元;发展491名以上会员达到代理商级别,在项目开网时可领取1亿元奖励,团队可领取育成奖一个会员96元,双区达900个会员的每个月有5位数的分红奖。另外该项目宣称会员上报名单由国家审核通过后,国家会对会员在银行的贷款及信用卡的欠款进行偿还,能帮助修正不良征信等。
被告人王某甲信以为真,后于2020年4月底将参与该项目的3400元转账给蒋某某,后又发展了下线高某某,高某某发展杜某某(已判决),杜某某又发展了下线梁某某(已判决)。梁某某以微信推广建群以及当面推广的方某甲新昌地区推广该项目,期间发展了下线会员朱某某、盛某某、 俞某某、周某某等180人,接点下线会员层级24层。每个下线会员将3400元会费转至梁平或者杜某某的账户,梁平在收到参与者支付的3400元后,统计名单并将名单及款项上交给杜某某。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共收取下线132名会员转账448800元,均上报给上线瞿某某。
2020年12月24日, 被告人王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抓获,后交代了参与“民生保障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簿、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项目人员层级图、 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瞿某某、杜某某、梁某某、文某某、王某乙、方某乙、陈某某、俞某某、周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盛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爱仙
2021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