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传销头目以动物世界搞传销被判刑
起 诉 书
微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1********,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经马某某(另案处理)推荐加入“动物世界”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动物世界”APP为载体、以买卖动物、发展下线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鼓动参与人扫描推荐人的微信二维码加入,作为推荐人的下线会员,并通过买入和卖出网络虚拟动物获取收益。其收益方式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即买入动物后经过一定期限卖出所获的增值;动态收益一是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提取直接下线会员收益的10%、间接下线会员收益的5%作为推荐奖励;二是发展会员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可晋级为“驯兽大师”、“动物园主”、“盟主”或“龙王”,即可获取团队全部会员收益的1%-5%的收益作为推荐奖励。
郑某某自加入该组织后,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发展其同事、亲友通过扫描其微信二维码加入,作为自己的下线会员。为宣传推广该传销组织,郑某某组建“动物暴富”微信群,供会员投资买卖动物交流。自2020年2月至同年11月间,郑某某先后直接发展沈某某、沐某某、夏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上述人员又发展韩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查实被告人郑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层级和人数累计已达5级、39人。
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微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销组织参与人投资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传销组织关系图;2.传销组织参与人沈某某、申某某、沐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组织、领导以在网络平台买卖虚拟动物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购买虚拟动物从而成为有效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培杰
2021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1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