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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扬反传销网讯:初中小学生竟然成为传销头目?为什么?被抓捕了真是大快人心!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峄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住址峄城区**街道**路**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初中小学生竟然成为传销头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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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峄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住址峄城区**街道**路**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峄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住址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曾用名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陈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6月7日、8月19日、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9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陈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孙某某经共同商议,共同出资从河南银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创享经济”平台,并将该平台规则设定为参加者缴纳200元后获得加入资格,按照推荐关系形成层级,设置“团队奖”、“动态奖”等奖金规则,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团队消费计算奖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会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国家经济社会秩序。该平台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26日共注册会员462个,层数为8级,其中已激活会员422个。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孙某某、陈某丙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陈某丙供述,证人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46人证言,搜查笔录等笔录,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平台会员、树状图、总层级图等电子数据,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软件开发合同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电子档案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陈某丙经共同商议,组织、领导以销售虚拟货品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建侠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