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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规定(4)

来源:中国反传销研究所责任编辑:佚名2012-12-12 21:49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传销的刑罚规制
        传销,即国外的“金字塔欺诈”,其在各国和地区名称各异,如连锁信、滚雪球、连锁式销售、金钱游戏、推荐式销售、投资乐透抽奖、老鼠会等。但各国都将其明确作为非法行为加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置。
    美国对金字塔销售的法律规范,一是依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二是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其具体包括:媒体销售法;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商业机会法;禁止金字塔欺诈法案。法院对传销犯罪者可宣告暂时限制令,或者临时的或永久的禁止令。
        加拿大《公平竞争法》第55.1 条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欺诈,对违法者处5 年以下徒刑及2.5 万加元罚款。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 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下列方法直接或间接引诱一个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权力,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具体方法是:通过介绍加入,被介绍加入就可以获取产品、服务、某种权力的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处以2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法国在1989 年修订的89-421 号法律明令禁止滚雪球销售。凡仅通过介绍下线就可以获取奖金的就是滚雪球销售。发起人要处以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250 万法郎罚款。
        日本《防止无限连锁链法》第五条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并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其第七条规定,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二十万日元以下罚款。1
        马来西亚《直销法》规定,经营计划中,不是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数量赚取利润,而是通过引诱下线加入来获取利润。不论直接或间接实行,都将视为犯罪,并处以25 万元以下马币罚款,再犯者处以50 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法人团体中的任何个人,包括经理、秘书或另外类似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者,将被处以25 万元以下马币罚款,或判三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合并施行。再犯者处以50 万元以下马币罚款,或判六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合并施行。
        韩国《直销法》第32 条第2 项明令:“任何多层次销售组织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违反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 亿韩元以下罚款。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规定禁止变质的多层次传销,违反规定者,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二、我国“传销罪”罪名法定之必要性
        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违反相关法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的传销罪名,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008 年8 月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新增了传销罪。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还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我国之所以将传销罪名法定化,有其客观性。

(一)严峻形势的客观要求
        20 世纪90 年代初期,直销开始进入中国,随着其快速发展,相关管理法规没跟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直销”的幌子,采用虚假宣传、“拉人头”、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从事传销活动。针对上述情况,1998 年4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但是,传销并没有因此而销声匿迹,而是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2008 年5 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在上海联合召开打击传销工作会议。据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介绍,2007 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5400 余起,取缔传销窝点4.5 万余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112 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926 起、4000 余人。钟攸平说:“从目前情况看,全国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传销相对集中地区传销活动反复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传销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局面逐步得到扭转。但也要充分认识到,大量事实证明,传销活动既是经济问题,更与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密切相关。传销生存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仍然存在,传销发展蔓延的趋势尚未得到彻底扭转,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2
       另据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2007 年7 月的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传销活动隐藏巨大的社会风险,数量庞大的传销参与者极易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高危人群,传销活动吸纳的民间资金已经达到400 亿元至500 亿元,成为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3

(二)现行规定不足以规制传销犯罪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传销的罪名,打击传销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3 月29 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其规定:“对于1998 年4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年6 月9 日,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开庭审理,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两被告有期徒刑4 年并罚款2 万元人民币,和有期徒刑3 年零6 个月并罚款4 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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