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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活动受害人能否诉请民事赔偿

来源:中国反传销研究所责任编辑:风清扬2011-12-10 17:41

非法传销活动受害人能否诉请民事赔偿


   【案情】

 

  2005年以来,任增夫等人先后到云南省曲靖市,加入传销组织,以去云南曲靖市从事建设投资获取高额利润为名,从事传销活动。2006年上半年,任增夫等人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劝说日照老乡韩培胜到云南省曲靖市进行投资,韩培胜在对该传销组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当年7月10日向任增夫汇款3.5万元,并应任增夫等人的邀请到云南省曲靖市进行实地考察,韩培胜在曲靖市停留2天,接触了该组织部分其他成员,并于第三日返回日照后发觉上当受骗,遂要求任增夫退还3.5万元,任增夫在退给韩培胜1万元后,便不愿将其他款项退还韩培胜。韩培胜于2007年10月10日,向当地派出所举报任增夫等人从事传销活动,司法机关对该传销组织进行了查处,并以任增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三万元。因为司法机关没有对韩培胜的2.5万元作出相关处理,韩培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任增夫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韩培胜能否提起民事诉讼产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经营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故韩培胜不能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韩培胜明知且参与了传销活动,原告是基于被告的欺诈而遭受财产损失,故原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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