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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传销罪”的作用和意义

来源:中国反传销研究所责任编辑:风清扬2010-06-18 21:37

 刑法修正案(七)设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的形式进行再次更准确的界定,对触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案犯最高判定有期徒刑七年。虽然这只是个草案,虽然对“传销罪”的处罚没有以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的量刑最高十年的重,虽然还在讨论中,没有最后通过定稿发布执行,但是设定“传销罪”的时机是最佳的,作用是有效的,当然其意义是深远的! 

设定“传销罪”的作用和意义
 
    一直以来,打击传销都是令执法部门头疼的。现行的法律没有专门针对传销的条款,对传销组织和传销参与者的处罚只能借用其他的法律条文,基本上是打击不力,没有任何效果,反倒被传销人员利用欺骗新去了解考察的人。现在这个时期出台这个草案,是最佳的时机,这将为执法部门打击传销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传销分子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威慑。同时也是对传销组织里的很多欺骗新朋友的谎言进行最有力的回应和揭露,传销骗局将被逐步揭露,最后将是彻底的打击,最后传销也就没有多大的生存空间了。 
    草案(七)设立“组织领导传销罪”,很直接的告诉那些正在从事传销的低层业务员们,一直以来所谓的“国家对行业进行暗中保护”是谎言,是根本不成立的谬论。当然所谓的一切都是“报负面”,为了限制行业不至于过速发展,调节社会分工平衡等等的说法都不攻自破了。所以正告那些最基层的传销人员,你们应该重新去考虑你们曾经的判断是否客观,是否正确了!现在你们的团队还小,不要觉得自己坚持那么久,付出那么多,放弃心有不甘;要考虑周详,现在这种形势之下,你成功的概率几乎为零了,而且如果你真的达到所谓的成功,也就达到“组织领导传销罪”所规定的判刑标准了。所以要三思而行,不要自己努力坚持为别人做嫁衣,最后还要把自己送进牢里去,为网上领导“背黑锅”!至于那些做连锁销售的朋友们,你们更应该反思啦?其实你们自己也知道,到65份才到经理,然后500份(也有的是600份)才上平台。你们这样的模式是容易达到平台,几十个21份的就够了,但是上平台以后由于在职人员比较少,你们想挣到课里讲的那个钱,你们自己分析一下看看可能性有多大?最后你们再想想,21份69800一个人的投资,虽然自己的21份你可以拿16000左右回去,但是直接就损失了53000多,也就是说你每发展一个21份的亲朋好友,就有一个赔钱53000多的下线!这样的话,当你上平台之后,你自己去对照“组织领导传销罪”给自己量刑吧! 
    修改草案的作用我们不必多说,只分析一下意义吧?以前国家对传销的态度虽然明朗,但是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因为法律滞后和当地的短期利益,对打击传销不是很尽心;但是现在就不同了,因为“传销罪”的出台给相关的执法部门也表明了国家的立场和态度。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体系基本要求,“传销罪”约束最大的不是传销人员和传销组织领导者,而是相关的执法部门!因为十六个字里面就有十二个是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的。以前那种对待举报传销“踢皮球”,不保护举报者和被害者利益也将是违法了,就再也不会出现类似于“商丘传销何时了”“随州老鼠不怕猫”“禹州传销为何如此猖獗”“广西为何会成为传销白区”“上百传销人员砸坏工商所,挟持所长女儿”的新闻标题和报道了!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最正式的向传销说“不”的标志,对打击传销来说就是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小打响消灭传销这场持久战来说就是一个转折点和新纪元!意义远远大于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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