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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

来源:中国反传销研究所责任编辑:风清扬2011-12-02 14:03

  4.对无从查证的举报投诉信息或无效信息,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在不予受理栏填写具体原因;

  5.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上报的,可以逐级上报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数据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数据,加强统计分析和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传销、直销动态,提高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效能。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传销案件、查处传销行为时,可登录信息系统,将涉嫌传销的组织或当事人的信息与信息系统存储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发现是否存在多次参与传销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部门,应当每天登录信息系统,及时处理信息。

  第十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托信息系统,定期分析辖区内传销人员流入地区、流出地区分布情况,建立和完善传销人员流动情况通报机制,加大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人群传销活动防范力度,实现有效监控。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利用直销企业披露信息和授权查阅的相关信息,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授权查询辖区外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使用共享数据应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合法运用和安全。

  第十九条 各省级工商局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授权后,可下载本省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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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扬点评:今日传销之所以如此泛滥,跟执法部门执法态度也有密切关系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意识,反传销意识,反洗脑劝说教育系统真的不敢恭维,放眼观看,群众举报传销案例中,执法部门真正能够解决的有几例?在一线接触广大传销受害者,受害者家属最大的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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