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和经济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数据的储存、审核、汇总及统计分析;
(五)负责各省信息的授权查阅与相关部门信息交换的沟通、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副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培训、指导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辖区内信息系统相关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运用;
(三)负责辖区内网络建设和技术保障,确保辖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络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