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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