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王某、小雪在案发后,对被害人杜某积极施救,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六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小玉、王某、小雪在案发后,对被害人杜某积极施救,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六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由于六人的犯罪行为,给杜某家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万4千余元,依法应予赔偿。邢某、小玉、小雪的亲属,分别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13万元、9万元、4万元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主动撤回对邢某、小玉、小雪的附带民事诉讼。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犯非法拘禁罪,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小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姜某、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小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应赔偿杜某家人的经济损失人民5万4千余元。因为邢某、小玉、小雪的亲属,已自愿赔偿杜某家人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已经超出应予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对超出5万4千余元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