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90后传销人员因为非法拘禁新朋友被刑事拘留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湾。被告人程某某曾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19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镇**村。被告人赵某某曾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19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庄**号。被告人郭某某曾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19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栋**室。被告人胥某某曾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19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镇**行政村**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19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瑜,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被告人侯某某曾因非法拘禁他人,于2019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
90后传销人员因为非法拘禁新朋友被刑事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并于当晚日21时许由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将刘某某带往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木村公司宿舍602室的传销组织窝点,在刘某某进入该房间后,由程某某先行将刘某某手机收走,切断刘某某与外界联系,刘某某进房间后发现可能是传销组织窝点,遂试图离开,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胥某某将刘某某强行拉回房间内,被告人赵某某呵斥刘某某让其安静,刘某某大声呼救,赵某某和郭某某用毛巾捂刘某某的嘴,并由赵某某安排刘某某睡在胥某某、郭某某中间,由胥某某、郭某某对刘某某进行看管,被告人侯某某负责值守夜班,致使刘某某无法离开该传销组织窝点。
2019年5月25日6时许,刘某某为离开该传销组织窝点,乘众人看管松懈之际,徒手将室内玻璃砸开,大声向窗外呼救,导致其右手食指划伤,被告人候瑜发现该情形后立即通知其他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胥某某、郭某某、侯某某几人随即冲向窗前强行将刘某某拉回室内,侯某某和赵某某翻出阳台从外把刘某某推进房间,郭某某、李某某从室内拉刘某某,刘某某大声呼救,侯某某、赵某某用毛巾捂住刘某某的嘴,后刘某某被拉回屋内,胥某某、赵某某、侯某某用毛巾捂住刘某某的嘴部不让其呼救,在赵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拉回的过程中致刘某某右胳膊、手指、头部等处出现多处划伤,破皮流血。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柳、龚涛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红权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郭某某、胥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