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获知,钦州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头目2015年至今才被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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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小区**幢**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7月10日归案后寄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同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7********,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地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路**号**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7月10日被抓获后寄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同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7月3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6月17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6月26日被抓获,同年7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号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6月11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7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2020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6月24日被抓获,同年7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冉某某、易某某、吴某甲、李某甲、许某某、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张某甲通过陈某某的介绍来到钦州市从事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活动,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刘某某、张某乙等人。该传销组织通过交纳至少一个份额3800元作为入会资格,按一人发展三人的方式层层发展下线,并按发展下线人员及份额形成五个层级,分别划分从低到高一至五个平台,收取下线缴纳的申购份额款并从中获利。通过逐层发展下线,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冉某某、易某某、吴某甲、李某甲、许某某、余某某均成为该传销组织五个层级中的最高级第五平台的骨干成员。为加强该传销组织的管理和扩大,在张某甲等人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立学习组,负责安排学习、听课,向他人灌输传销理念,维护传销组织的发展;成立督察组,负责规范体系内成员的日常行为及管理纪律;成立资金组,负责办理新加入传销体系人员的申购手续;成立帮扶组,负责调解体系人员的矛盾和生活。每个组由五平台、四平台的人员作为管理者,并逐层进行监管。上述犯罪嫌疑人作为五平台人员,均参与了传销组织的管理或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并发展下线,层级均达三级以上。至案发,参与该传销活动人员到案证人42人。
另查明:2020年7月10日,刘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九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冉某某、易某某、吴某甲、李某甲、许某某、余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九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九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易某某、李某甲、许某某、余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被告人冉某某、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冉某某联系电话:1832335****,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50032****;吴某甲联系电话:1762344****、1889777****,保证人吴某丙,联系电话:1778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