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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扬反传销网讯:南阳一男女小学毕业竟然成了传销头目,到底经历了什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浉河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7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0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浉河区******,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7日经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因与其原所在的江苏隆力奇公司发生分歧,将其在隆力奇公司营销团队平移至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B座15层47号。郑州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织组人员以介绍健康用品为由介绍人员加入该组织。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会员登记,新成员首次交纳3350元成为普通会员,首次交10050元的成为紫金会员,首次交20100元成为白金会员,首次交33500元成为钻石卡会员。会员通过介绍人员加入该组织,逐步提高在组织中的级别。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经理,高级经理,总监,高级总监,1钻,2钻,3钻,4钻,5钻。会员总业绩达6万元升为经理级别,总业绩达15万元升为高级经理级别,总业绩达50万元升为总监级别,总业绩达到200万元升为高级总监,总业绩达500万元升为一钻级别,总业绩达1500万元升为二钻级别,总业绩达5000万元升为三钻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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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根据级别设有各种奖项,领导(销售)奖、消费奖(碰层奖)、管理奖和重消奖。领导奖:必须有推荐关系,在消费时,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同时每人多消费6000元,则每级推荐人都可以拿提成,一级900元、二到四级480元、五到七级240元、八到十级180元。如果那个人的下一级没有消费6000元,即使这个会员自己消费6000元他也拿不到领导奖。消费奖:每个人都有两个区,为A区和B区,A区满两个人后才能开B区,当B区有人后,与A区的人配对,每碰一对上级提下线最低消费额的50%,消费奖必须有推荐关系才可以。传销头目
管理奖:按月计算,上家在每月支付680元以后,点重消键,则下家在本月的消费额都可为上家提成1%,紫金卡会员一天提成封顶11000元,白金卡会员每天提成22000元封顶,钻石卡会员每天提成36000元封顶。且上家可以用680元购买1360元价值的商品。重消奖:下家每月消费680元重消后,可以拿到1360元的货,上家可从中提成340元的3%。
2012年,被告人董某某因经常购买保健品加入江苏隆力奇科技公司会员,并发展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董某某的妻子)为会员。2016年跟随王某某(本名:王某某)加入郑州富尔康生物科技公司销售保健品,其在江苏隆力奇公司发展会员平移至郑州富尔康生物科技公司。
根据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提供,由洛阳大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董某某在郑州富尔康科技公司涉嫌传销网络中共有账号1个,会员号CN94382585,所属层级7,发展层级13,发展下线数460,富尔康公司累计向董某某转款44369.3元。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随丈夫董某某转入郑州富尔康科技公司,平移原江苏隆力奇公司会员至郑州富尔康生物科技公司,根据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提供,由洛阳大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富尔康科技公司涉嫌传销网络中共3个账户,会员号分别为:CN51540990,所属层级9,发展层级5,发展下线数34;CNl9494892,所属层级8,发展层级8,发展下线数143;CN52882206,所属层级8,发展层级12,发展下线数310。富尔康公司累计向张某某转款91514.67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主动上交其全部违法所得。传销头目
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传销头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上下线诉讼文书材料、营业执照、扣押清单;2、同案犯陈春凤、王莉红、王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层级图数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平台组织人员以介绍健康产品为由,缴纳会费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通过推荐关系建立上下线层级,并以缴费金额确定会员级别、权限,从推荐者在被推荐者的进一步发展会员和消费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方法进行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均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 燕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