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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善心汇传销头目被抓捕

来源:朝阳善心汇传销头目责任编辑:朝阳善心汇传销头目2020-12-21 22:50

风清扬传销获知,解救传销受害者10年经验!朝阳善心汇传销头目被抓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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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善心汇传销头目被抓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4月9日至5月9日;6月8日至7月6日)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8月6日至8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张某甲,2016年7月起租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器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管理平台,**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吸收资金。

​静态收益是**可在特困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布施,并获得相应的布施金额的50%、30%、20%、10%、0%-5%五个收益率的收益。动态收益是**每发展第一代下线一名,可以拿到该下线投资金额6%(实际可提现3%)作为奖励收益,**不收取第二代下线的奖励收益,收取第三代下线投资金额的4%(实际可提现2%)作为奖励收益。以此类推:**可以拿到1代下线(6%)、3代下线(4%)、5代下线(2%)的奖励收益,完成独有的“跳级、分润奖励机制”。

“善心汇”公司为规避打击,已于今年1月取消5代下线奖励收益,今年5月取消了3代下线奖励收益。参与者如想在网站注册,需经**推荐,并向推荐人购买一颗善种子(价格300元/颗)激活账号,**成为**。公司**分为**高级**,其中共计**从高到低分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5月经邹斌(另案处理)介绍使用其媳妇林玉凤(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注册成为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号WDLOO1),之后王某甲把自己发展为林玉凤的下线,并注册成为**公司**(**号WDLOO2)。而后王某甲使用WDLOO2这个**账号发展大量下线。根据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甲属于普通用户,下线网络有29层,905,752个**账号;林玉凤属于A轮功德主,下线网络有30层,905,753个**账号。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6年6月注册成为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使用该账户积极发展何俊(已判决)等**,根据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孙某甲属普通用户,下线网络有6层,总**数85人。

1、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其儿子孙某乙(另案处理)的信息注册为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号97369118,该**的上线为王某甲)并使用该账户积极发展**。根据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孙某乙属于B轮服务中心,下线网络有24层,447,813个**账号。

2、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其儿子孙某乙的朋友高某某(另案处理)的信息注册为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录用户名为1320421****)并使用该账户发展**,根据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高某某属普通用户,该账户在整个**网络中处于第11层,其下线网络有21层,29,589个**账号。朝阳善心汇传销头目

3、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其儿媳陈某甲(另案处理)的信息注册为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录用户名97369119)并使用该账户发展**,根据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甲属普通用户,该账户在整个**网络中处于第10层,其下线网络有22层,29,726个**账号。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到朝阳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2017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朝阳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善心汇”案件基本情况,扣押决定书5份,扣押清单5份,何俊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曹某某、孙某丙、孙某丁、戴某某、陈某乙、延晓宇、刘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殷某某、徐某某、孙某戊、谭某某、王某丙、刘某乙、张某乙、刘某丙、张某丙、张某丁、卜某某、王某丁、于某甲、陈某丙、张某戊、刘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杨某某、于某乙、陈某丁、马某某、陈某甲、孙某乙、刘某戊、林某乙、高某某、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席某某、王某癸、王某A、卢某某、孙某己、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邹斌、何俊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林玉凤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一份。朝阳善心汇传销头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吸收资金,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朝阳善心汇传销头目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蕾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孙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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