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完美公司”或“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化妆品、健康食品、保洁用品及个人护理品等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 “完美芦荟胶”更是公司的常青产品,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但是,产品的知名度引来了大批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公司的商誉、企业形象以及消费者利益。对此,完美公司就有关假冒侵权产品发起了上千件维权诉讼,大力开拓品牌维权之路,积极维护“完美”品牌形象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两年某些公司利用近似、抄袭完美芦荟胶包装装潢等“傍名牌”等手法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针对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为进一步保护公司的品牌价值,完美公司在2015年起即针对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广州梦妆”)利用近似、抄袭完美芦荟胶包装装潢等“傍名牌”行为,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出相关维权诉讼,历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的审判,最终判决确认“完美芦荟胶为知名商品”、“完美芦荟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广州梦妆立即停止侵害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知名商品“完美芦荟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2014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查处了广州梦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的工厂,现场查获大批标有“完美芦荟胶”字样的产品(以下统称“仿冒产品”),随后对广州梦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销毁仿冒产品,并对被告处以罚款处罚。
完美公司经比对仿冒产品,发现广州梦妆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完美公司的商标,但其生产的产品不仅使用了“完美芦荟胶”的商品名称,而且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完美公司认为:针对该种情况,公司不仅仅要维护公司的商标,更应该确定“完美芦荟胶”知名商品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品牌价值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完美公司以广州梦妆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讼请求,将广州梦妆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完美公司生产、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产品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销售额较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和维权行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应属于《反不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完美公司的“完美芦荟胶”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具备独创性和美观性的设计,经过完美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反传销网,因此认定完美公司生产、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广州梦妆在被控侵权产品正面使用的标识与完美公司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标识非常近似,在整体观感上,以普通消费者认知眼光,如不经仔细辨认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完美公司或者其许可制造的商品。因此认定广州梦妆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完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广州梦妆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完美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基本一致,仅有细微的差别,并不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识别,故认定广州梦妆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名商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商品范畴,国家法律认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特点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产品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后,也有利于各地工商部门、公安、法院严惩“傍名牌”的不法行为。
完美公司通过本次诉讼,确定“完美芦荟胶”知名商品的地位,不仅提升了“完美芦荟胶”的无形价值,也开启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利器,对公司产品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的途径,大大的提高了公司品牌价值以及降低日后维权的难度。完美公司对于侵害完美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及傍名牌等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各种模仿、抄袭公司产品特点的侵权者,完美公司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打击,为完美公司的品牌与权益维护,建立起最坚强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