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以上标准导致以“传销罪”究责难(3)
来源:新法制报责任编辑:廖世杰2012-04-28 11:13
办案民警认为,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相对容易把握,结合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在传销组织中的职务、所处层级以及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等问题,认定起来比较清晰;但第三个条件——“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应该如何认定?
张克明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只要该传销组织的涉案人数达到30人以上,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就可以对组织领导者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
另一种意见是对人数严格把握,认为只有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即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下线,或者能够指控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的传销人员到“30人以上”,才可以认定符合这一条件。
“这个标准如何来界定,公安和检察机关之间都经常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受访民警说。
“屡教不改”如何处罚存空白
此外,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在诸多民警看来,还包括对“屡教不改”的传销人员缺乏法律明确约束有关。
4月15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庐南派出所民警在该市甘棠公园纪念碑处,解救了一名被一伙传销人员控制的受害者,随后在辖区一出租屋内查获9名传销人员。警方在核实传销人员身份,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后予以遣散。
庐南派出所教导员熊明宇表示,对于构不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人员该如何处理,没有法律条文,只能教育和遣散。
张克明曾对自己某一段时间查处的913名传销人员做过调查,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有28人,被查处2次的有96人。张克明说:“作为基层公安民警,我们希望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对如何处罚那些多次参加传销行为的人员予以明确。”(黄宏萍 梅闻婕 邹昆 记者廖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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