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黄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乙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姚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姚某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甲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杨某甲从宽处理。
被告人覃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覃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覃某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梁某甲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梁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梁某乙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梁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梁某乙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乙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乙从宽处理。
被告人田某甲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田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田某甲从宽处理。
被告人黎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黎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黎某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田某乙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乙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田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田某乙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乙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乙从宽处理。
被告人古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古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古某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潘某甲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潘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潘某甲从宽处理。
被告人郑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郑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郑某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某甲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何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何某甲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乙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杨某乙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乙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乙从宽处理。
被告人潘某乙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乙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潘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潘某乙从宽处理。
被告人戴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戴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戴某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丙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丙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瑜珺
许凯风
吴娟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