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广州众多传销头目以“联盟商”搞传销赚后被逮捕,大快人心
被告人鲍桂霞,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传销头目被逮捕
被告人凌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54********,壮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建国会会长、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镇**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传销头目被逮捕
被告人凌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4********,壮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建国会百色市会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传销头目被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广州众多传销头目以“联盟商”搞传销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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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众多传销头目以“联盟商”搞传销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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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乡**村民组**号,住广州市从化区**街**村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桂霞、凌某甲、凌某乙、鲍某某、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鲍桂霞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横江路**号注册了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东**公司),被告人鲍某某作为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传销组织,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管理、协调的作用。被告人鲍桂霞策划以交纳会员费人民币19800成为“合伙人”,再交纳一定费用成为“联盟商”,最后以“购买股权”的名义购买美容院的股份,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凌某乙、凌某甲作为广东**公司广西负责人积极发展下线,对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广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积极协助培训、发展下线,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管理、协调的作用。经鉴定:广东**公司平台涉及会员总数有3111人,平台会员通过银行卡提现总金额为人民币19518180元,平台会员账户总余额为人民币30840220.17元。其中:
被告人鲍桂霞,下线会员数有1048人,下线层级数为9层。被告人凌某甲,下线会员数260人,下线层数6层。被告人凌某乙,下线会员数1375人,层级7层。被告人鲍某某,下线会员数有3人,层级数为2层。被告人胡某某,下线会员数40人,下线层级4层。
2019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鲍桂霞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饭店**座**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6月14日12时1分,被告人凌某甲、凌某乙在广西省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镇**路**小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广州市鱼珠地铁站附近**拉面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五名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桂霞、凌某甲、凌某乙、鲍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
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转账记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查工作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