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权健传销头目被逮捕
江西权健传销头目被逮捕
江西权健传销头目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汉族,江西省新余市*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新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道*大道*号*栋*单元*室。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高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销售实际成本远低于产品售价的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为手段,以获取高额奖励为诱饵,采用发展下线成为会员形成多层级关系,采取多层次、多形式支付奖金骗取他人继续参与的销售模式。
2013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后在江西新余及上高等地通过开展推荐、组织实地考察、指导、培训等活动,以购买7500元的权健公司产品作为加入该公司会员条件,并利诱他人继续发展会员,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的数量获取相应的推广奖、培育奖、合作奖、销售奖、管理奖等,骗取财物。截止2018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权健公司会员25层4916人,累计奖金1095349元。
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后在江西上高等地通过开展推荐、组织实地考察、指导、培训等活动,以购买7500元的权健公司产品作为加入该公司会员条件,并利诱他人继续发展会员,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的数量获取相应的推广奖、培育奖、合作奖、销售奖、管理奖等,骗取财物。截止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权健公司会员22层3265人,累计奖金1547061元。
2016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后在江西上高等地通过开展推荐、组织实地考察、指导、培训等活动,以购买7500元的权健公司产品作为加入该公司会员条件,并利诱他人继续发展会员,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的数量获取相应的推广奖、培育奖、合作奖、销售奖等,骗取财物。截止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权健公司会员5层38人,累计奖金41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晏某某、凌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江西权健传销头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江西权健传销头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亮敏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江西权健传销头目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视听资料光盘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