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庆对以上指控的现实没有贰言,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武庆表明由法院依法确定。
被告人刘杰对以上指控的现实没有贰言,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湛对指控的首要现实没有贰言,辩称:其到“保罗公司”之前该公司现已是这种出售方法和奖赏准则,其参加“保罗公司”后仅仅将这种营销方法改变为经过电子商务途径的方法进行。假如“保罗公司”的行为归于传销性质,其自己表明认罪。
被告人张博对指控的首要现实没有贰言,辩称:其到“保罗公司”之前该公司便是以直销的方法运营,其参加“保罗公司”后仅仅对这种营销方法经过电子商务途径的方法进行,其系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作业人员,不是股东、董事会成员,就算公司是传销,劳务人员不该构成违法。
被告人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对以上指控的现实没有贰言,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四泉对指控的现实有贰言,辩称:其仅仅该团队的一名会员,不是中层领导人,不知道该行为是传销,假如“保罗公司”的行为归于传销性质,其自己表明认罪。
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辩解人宣布如下辩解定见:①本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②“保罗公司”是一家合法企业,其出产的产品不是道具产品,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与退换货准则,不存在诱惑、钳制参加者继续打开别人参加,骗得钱财的现实;③“保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武力均没有赞同、策划、施行线上营销方案,线上出售是公司总裁办的部属组织营销中心详细策划、组织、施行的,归于个别行为,不能推定由公司承当罪责;④其出售行为及奖赏准则是以出售产品为意图,以出售成绩为计酬根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出售活动,不该当作为违法处理。
被告人武庆的辩解人宣布如下辩解定见:①被告人武庆的行为不契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保罗公司”虽然在没有取得商务部颁布的直销答应证的状况下,运用直销(或传销)手法出售产品,但其出售手法归于以出售产品为意图,以出售成绩为计酬根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依法不该作为违法处理,可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予以行政处分;②不管“保罗公司”的营销方法是否违背法律规则,被告人武庆作为公司总裁,不分担和担任营销作业,该营销方法和奖金准则也不是武庆提出、拟定的,其不该承当直接职责;③被告人武庆自动投案,应当确定为自首;④其归案后自动检举别人违法,且查验现实,应当确定其有建功体现。
被告人刘杰的辩解人宣布如下辩解定见:被告人刘杰于2013年12月10日自动与公司达到书面协议,退出处理岗位,不再享用出售提成,没有再参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归于违法间断。网络传销方案不是被告人刘杰提出、抉择施行的,其在一起违法中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杰不合法获利的数额与现实不符,其间含有其合法收入。被告人刘杰自动退赃85万元,有悔罪体现,且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恳求对其减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