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各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被告人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虽然不是“保罗公司”的正式员工,但其作为公司的会员,积极参加“保罗公司”的传销活动并得到高额的返利奖励,是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博任公司副总裁,为“保罗公司”传销营运链负责人,管理客户部、IT部、核算部,负责公司会员网站及传销平台的日常活动及会员奖金核算,是该传销组织各种营销活动方案的执行者;并且由被告人张博和陈湛建议“保罗公司”将传销活动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被告人张博提出其是“保罗公司”的劳务人员,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购买保罗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并注册成为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兆良、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为直接责任人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全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决定其从轻、减轻的幅度。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庆、陈湛、胡君玉已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刘杰、张博、徐兆民、张万发主动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可以根据退缴非法所得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