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武某退缴的非法所得4119841.80元,胡某某与丈夫田某共同退缴的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退缴的非法所得50万元,杨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173373.60元,刘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70万元,周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939975.21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保罗生物传销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徐同庆
审判员王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