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款明确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主要考虑是:实践中,传销组织为逃避法律制裁,结构日趋严密,活动日趋隐蔽,有的传销组织中加入门槛不断提高,下线人员不断减少,上下线之间单线联系。还有的网络传销活动中参与人员使用虚假身份,上下线之间互不相识,缴纳费用没有实物凭证,这都使侦破案件和收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为有效打击传销犯罪,第4款明确了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即结合言词证据和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传销组织的规模,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过程中收集证据的可操作性。
需要说明的是,在研究起草过程中,还有意见认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标准过高,与当前传销组织出现的小规模分散聚集、裂变式发展、通过提高“入门费”门槛减少人员规模等新情况不相适应,建议将标准降低到“二十人以上”。经研究认为,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在《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明确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统一证据收集标准,明确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处理以及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有效应对和解决,不宜再降低人数标准,以避免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8条第2款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反映上述规定比较原则,不易理解和把握。
为此,《意见》第2条第1款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具体规定,将其细化为五类人员:一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发起、策划、操纵的“董事长”类人员。二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具体负责传销活动整体开展的“总经理”类人员以及承担具体职责、组织开展传销业务的“部门主管”类人员。三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传授传销方法、灌输传销理念的“宣教”类人员。四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受过处罚后继续重操旧业,主观恶性较大,有必要予以从严惩处。五是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承担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其他重要职责,对传销活动实施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第2款明确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是: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和第23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在定罪处罚时,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财物”的认定
《意见》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实践中有意见认为“骗取财物”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承认被骗或者报案。经研究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能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同于侵犯财产犯罪。“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应主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认定和把握,只要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如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的,即应认定为“骗取财物”。
此外,由于传销活动的特殊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既是实施传销行为的违法者,又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有的受到蛊惑蒙蔽,被“洗脑”丧失判断力,无法认清其欺诈本质,有的虽然了解传销活动的虚伪性、欺骗性,但沉湎于快速发财的梦幻中自愿参加,并不承认被骗。因此,这里明确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