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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张庭公司模式:是否涉嫌传销需要司法机关判断

来源:中国反传销研究所责任编辑:风清扬反传销2019-02-11 19:49

腾讯《一线》专稿 作者:林饼

针对有消费者反映张庭旗下微商品牌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传销及其他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

庞理鹏律师表示,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传销组织许诺或者支付给成员的回报,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要保持传销组织的运转,必须使新成员以一定的倍数不断增加,但由于传销组织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其资金链必然会断裂。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传销的特征还包括: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等。

 

网络流传的张庭公司的代理商运作模式

 

 

网络流传的张庭公司的代理商运作模式

 

 

网络流传的张庭公司的代理商运作模式

 

另一方面,庞理鹏律师认为,要判断某种商业活动是否构成传销,还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第一,该商业模式是否有实质的、有效的产品,该产品有没有批准生产的执照或者许可,产品有没有实际进入市场;第二,该商业模式是否以产品销售为主,会员的销售提成是否以产品销售额为依据,该产品的消费人群是小范围的内部流通与传递、还是针对的是大市场下的消费人群;第三,该商业活动有没有健全的退换货机制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如果某种商业活动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均是肯定的,则很难将其认定为传销。

 

此前,曾有消费者投诉使用张庭公司的产品导致脸部出现问题

 

庞理鹏律师认为,综合以上判断标准和现有信息来看,张庭创立的微商品牌下化妆品销售活动在某些方面可能是符合传销的特征,但也不应忽视该经营活动在很多地方表现出与传销不同的特点。因此,该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传销有待侦查、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判断,在目前条件下不宜轻易下结论。

 

张庭公司曾获表彰

 

针对有消费者反映的案涉品牌下商品质次价高的问题,庞理鹏律师表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现有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获得救济。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消费者反映的价格虚高问题,则应当综合考虑化妆品行业的定价规则以及同类产品的价格后再作判断。

 

庞理鹏律师

 

最后,庞理鹏律师总结表示,“微商”属于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由于监管的滞后,该领域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并导致目前整个市场鱼龙混杂。针对“微商”这一现象,政府应当通过《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加以规范和引导,对于打着“微商”旗号骗取钱财的违法项目予以取缔和惩处;对于正当的“微商”经营活动则应加以鼓励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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