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10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在某市a公司从事连锁销售,实际是传销。2011年上半年,孔某在a公司发展下线共购买了300份产品,每份1000元,总计投入资金30万元。2013年5月,a公司受政府职能部门打击,孔某打算退出传销,就找到临时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的王某,用以死相逼等极端行为胁迫王某个人写下30万元的借条。后孔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旨:原告孔某既不能对被告王某借款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作出合理的说明,亦不能提交汇款凭证或者资金来源的证据来证明借款的存在。且被告王某当庭反驳:借条系其与原告在从事传销活动过程中被迫所写,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基于原告孔某用借条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中形成债务的事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
汪宇律师评析:传销危害极大,在我国早已明令禁止,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落入传销的陷阱。本案中,孔某落入了非法传销的诈骗陷阱后,采用了逼迫介绍人写借条、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来维权,但法院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借条》无效,孔某最终也未能挽回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大家在今后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倘若受骗,一方面要注意收集证据,另一方面要运用合法手段来维权,否则自身的权益可能将难以维护。(第1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