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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两名妇女忽悠650多人传销 敛财近千万被判刑

来源:大河网责任编辑:宋向乐2015-07-18 09:24

 

传销人员上课时的情景(资料图,图文无关)
传销人员上课时的情景(资料图,图文无关)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一个是企业退休女职工,一个仅仅是具初中文化程度的无业女青年,两人却成功忽悠了650多人加入传销组织,涉案金额高达近千万元。7月17日,大河网记者从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申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宣判,两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申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一民房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信资互助为名,在无实际商品经营的情况下,要求参加者以每单缴纳16000元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参加人员加入的顺序组成多个层级,通过发展人员进行盈利,骗取财物。截至案发时参与人员多达650余人,涉及金额999万余元。

  据被告人李某供述,每发展一个人员可得到880元的奖励。每一名下线加入时缴纳的16000元,先剥离出4000元形成资金池,参与人食宿费用、交通费用、发展人员得到的奖励都从这里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申某组织、领导以信资互助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维护。

  鉴于二被告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五年,两被告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组织、领导传销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罪名。“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新增的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线索提供:张亚林 郭茂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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