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潘卫平)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判处被告人陈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陈建经人介绍购买了江苏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00元产品后,加入该公司。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建以江苏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云南销售总监的身份,在万载以销售该公司产品为名发展下线。叶冬莲、左国媛、龙明庚在购买4000元至30000元金额不等的产品后,被其发展为二级主要成员,取得江苏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资格,再由他们以发展人员购买公司产品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参加。加入者都要购买江苏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00元、15000元、30000元不等金额的产品,钱全部通过以各人自己的名义办的农行卡汇入江苏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金国的个人账户,如能发展下线,再通过该农行卡获得返利。自2010年10月以来,陈建以这种方式在万载共发展了九十多人为成员,通过这些活动,非法获利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提出其行为是直销行为,且属于公司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其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经查,江苏佰康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资格,被告人的行为也不属于直销,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