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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传销人员被起诉

来源:南京市传销人员被起诉责任编辑:南京市传销人员被起诉2023-09-09 21:44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6********,汉族,大专文化,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路**号。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5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栖霞区以“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的方式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晋制”形成层级,以发展成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该传销组织内,直总级成员为管理层,同时在各个团队选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等作为组织下辖团队的管理层。截至2020年5月,该组织形成了汤某某团队、姚某某团队、丁某某团队、杨某某团队、甘某某团队、曹某某团队,该六个团队之间相互交叉管理、各团队成员相互拜访、交流走动,共同组成一个传销体系,累计发展传销成员达9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 被告人甘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至5月间,担任其团队大总管,负责管理整个团队,向能力总管张某甲、自律总管兰某某、自律配合张某乙等人分配工作任务,并向直总程某某汇报团队日常经营情况。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检察官助理 肖潇雨 2021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被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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