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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1040传销女老总被判缓刑

来源:北海1040传销责任编辑:北海1040传销2023-01-13 19:51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种传销模式,无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缴纳69800元费用的方法获得加入资格后,按照“五级三晋制”的发展模式,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欧某清于2014年经刘某文(已判决)介绍,在北海市加入广东体系的传销组织,成为刘某宽(已判决)到直接下线。随后,欧某清在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桃、欧某、张某等人成为其下线。至案发时,被告人欧某清已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数累计已达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欧某清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清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某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称其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知情后退出,未获利,其下线是陈某发展后放到其名下的,其对传销组织的发展未起到关键作用,其家中有婴儿需要照顾,且其身怀有孕,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种传销模式,无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缴纳69800元费用的方法获得加入资格后,按照“五级三晋制”的发展模式,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欧某清于2014年经刘某文(已判决)介绍,在北海市加入广东体系的传销组织,成为刘某宽(已判决)的直接下线。随后,欧某清在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桃、欧某、张某等人成为其下线。至案发时,被告人欧某清已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数累计已达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另查明,被告人欧某清于2021年1月18日生育儿子林某。2022年5月30日,被告人欧某清经广州市石井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提示为宫内单活胎,如孕12+周;2022年6月2日,公安民警带被告人欧某清到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尿妊娠试验,结果为弱阳性。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欧某清经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B超检测为孕周15周。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欧某清预缴罚金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蔡某、刘某、吴某1、陈某1、陈某2、吴某2、吴某3、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清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清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桂清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部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欧某清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其尚处于孕期等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欧桂清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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