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显示,江西省嘉宜德新零售有限公司(简称:嘉宜德新零售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该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宛市监处字(2022)134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8月4日。经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为,当事人嘉宜德新零售公司因组织、策划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宜德新零售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07588.37元,并处罚款1350000.00元。合计罚没金额为4157588.37元。
企查查显示,江西省嘉宜德新零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18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代表为黄华。公司位于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46号,所属行业为零售业,其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有清悠纤、苗益清、苗益舒、亚麻籽粉、伊莎妍美医用敷料等种类。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