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销,一个令人闻之色变的词语,在我国强有力的普法和打击下,传销的规模和数量早已大不如前。但想通过传销行为迅速获利的组织或公司仍然存在,并且包装的如同正常公司一般。笔者在下文将带大家认识认识这类型的公司。
最开始得明确一点,《刑法》所涉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不是公司而是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参与者,下文中将会介绍的就是教大家辨别传销公司,不要误入而成为参与者了。
传销公司的特征:
1、名义上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其外观特征进行宣传招募。
2、在网络上可以搜索到该公司的信息和经营项目。
3、入职前说明的薪资高,且越往后涨幅越快。
4、入职后会以参股等理由要求你出资,并许诺分红等好处。
5、入职后发现销售(或服务)业务不明确,且往往会有拉下线的工作。
如遇到上方描述的情况,一定要记住两点:1、入职前一定要问清楚工作的具体内容。2、入职后一定不要交钱,发现公司经营业务不清晰或与宣传不匹配后一定要及时退出并做好善后工作。
到这里可能读者会说“我入职后不知道公司有没有传销啊”或“我也没有干传销的工作啊,这样也会有事吗?”为了更清晰的了解公司传销,下文笔者将带大家看看一个案例,以更直观地方式进行了解。

典型案例:(2021)京0105刑初3359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丁某、郗某伙同他人于2015年至2017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等地,以投资北京第五季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养老基地、网上商城等项目成为会员,后发展他人加入可获得利益为由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二被告人共计发展200 余人。其中,被告人丁某负责招募他人参加;被告人郗某与丁某约定共同担任组织领导人,获取介绍人提成的三分之一,辅助丁某发展传销组织。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郗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二被告人名下发展人员数量的事实本院予以更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郗某均系所在团队中高级别成员,对二人不区分主从犯,按照二人的实际作用大小予以量刑。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郗某并没有去进行引诱他人加入组织的活动,但最终还是被法院认定为了领导人之一,可以看出来,只要你身处传销公司,并因为公司的活动获得了利益,那么就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对此,为了帮助大家避免深陷传销公司漩涡,笔者除了上方的两点建议外,再提出几点建议:
1、对于网络平台上的工作要仔细甄别,对于工资远高于市场行情的工作更是要仔细询问,更不可贸然前往面试。
2、如不慎入职了传销公司,也不用太紧张,并不是所有的传销头目都是蛮不讲理的,可以寻找合适的理由与其谈离职的事,如果你没有太深入传销活动,想必也不会太为难你。
3、离职公司前后记得处理好在职时所办理的相关工作,尤其是和金钱相关的,能退回最好,不能退回也得交给公司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