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传销类犯罪案件中,层级越高,责任越大?(2)

因此,判定一个层级较高人员的传销参与者的作用或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是消极还是积极的参与传销的拉人头行为;
第二,即便是消极的参与,是否大量地收取下线人员的返利?
还是以前文中的A和B为例,假设A在投资某虚拟货币传销平台后,获得发展下线人员和返利资格,但是比较消极,以收取静态收益为主要目标,而B却积极发展下线,以收取动态收益,也就是下线的投资返利为主要目的,从而导致一个结果,B的层级在A之下,但因为工作积极,导致B的成为高级别会员,A始终只是一个低级别会员,A无法从B的条线中获得动态收益,此时,就可以判定A属于消极参与人员,这种消极的判定,最直接的判定依据,实际上就是以上观点的第二点,即根据其收入来源到底是个人的静态投资收益还是下线人员的动态返利。如果其本身消极参与,没有积极的宣传和直接的拉人头,下线人员参与后的投资行为,A也无法获得返利,此时,就可以合理判定其对于传销活动的发展不具有关键作用,从这一些关键性事实就可以判定,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要小于B,甚至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是否获得下线人员的返利,实际上是判定积极与消极的关键证据和事实。
对此问题,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中,也有可参照的提及“关于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从司法意见的该观点来看,相关人员离开传销组织后,要判定其是否要为新加入的下线人员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是看其是否继续获取报酬或者返利,该观点事实上可以作为本文讨论问题的重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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