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静
检察官助理:李 强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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