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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被新泰市

来源:山东巨人电子传销责任编辑:山东巨人电子传销2020-07-10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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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巨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山东巨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山东巨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新泰市监处字[2019]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1.1584万元人民币;

 

  2、罚款150万人民币。

 

  以上两项共计331.1584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新泰市监处字[2019]9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合法,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对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新泰市监处字[2019]9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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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天眼查显示,山东巨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刘海峰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该公司最大股东是徐万,占股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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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该企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事由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一、原告马新同与被告山东巨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车辆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山东巨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马新同购车款定金47200元,购车款94400元,车辆购置税、保险费17000元,以上共计158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马新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归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诉讼保全费1313元,由被告山东巨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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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据山东齐鲁频道报道,一位李大哥说,自己的这辆凯迪拉克轿车是以妻子的名义从山东巨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当时说好是买价值46万的铂金版,在支付了4万元首付款后,剩下的费用由商务公司协助办理了贷款。

 

  当时在购买这台车时,李大哥还通过介绍人参加了一个优惠活动,介绍人同时发展四个人一起买车,这四个人可以只支付四万元首付就可以提车,而介绍人就可以免费提车。当时李大哥和朋友时先生也是看准了这一优惠才选择了这款车。但没想到办了40万元的贷款,却只提回来一辆20万元的车,这时候李大哥才觉得自己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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