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互联网、推介会等形式夸大“分阶段返还销售佣金”运营模式及高额回报的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创客认证费”等方式加入,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甲、王闻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