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头目被逮
风清扬反传销网获知:燕郊“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头目被逮捕 大快人心
被告人杨花荣,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710127161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东阳关镇辛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黎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花荣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花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杨花荣伙同杨利建(已判决)等人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东方夏威夷南岸小区等地,以投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名义将张龙江、徐保军等五十余人陆续“拉人头”到此,通过向该五十余人以观看所谓的国家领导人关于他们这个项目的视频、发放相关的书籍等方式讲课“洗脑”,承诺绝对保本,诱骗投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将投资人员进行分层。该项目没有任何产品或服务,运作模式只是“拉人头”分红的资金分配游戏,“拉人头”一名奖励8800元。通过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收取投资人员每人49800元所谓的“投资款”,然后层层抽取所谓“奖励金”、“分红”等名义的利润,立即将投入资金分配完毕。2014年至今,杨花荣发展下线人员李建设、徐国军、段乃香等共计六级六十二人,涉案金额2206200元。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建设、徐国军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杨花荣的供述与辩解等。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花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花荣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骗取下线人员投资,在计酬方式上以发展人员缴纳的投资额为返利依据,并按照顺序形成层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花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花荣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江红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花荣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61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黎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14年以来,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河北省三河市**镇**小区等地,以投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名义将张某某、徐某某等五十余人陆续“拉人头”到此,通过向该五十余人以观看所谓的国家领导人关于他们这个项目的视频、发放相关的书籍等方式讲课“洗脑”,承诺绝对保本,诱骗投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将投资人员进行分层。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
该项目没有任何产品或服务,运作模式只是“拉人头”分红的资金分配游戏,“拉人头”一名奖励8800元。通过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收取投资人员每人49800元所谓的“投资款”,然后层层抽取所谓“奖励金”、“分红”等名义的利润,立即将投入资金分配完毕。2014年至今,杨某甲发展下线人员李某某、徐某乙、段某某等共计六级六十二人,涉案金额2206200元。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骗取下线人员投资,在计酬方式上以发展人员缴纳的投资额为返利依据,并按照顺序形成层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