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奖励金额不得高于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0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由中央或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做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举报传销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需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发放。 举报传销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解释。举报传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