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0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由中央或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19年11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fdcc@samr.gov.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请在信封注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
附件:
1.《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1月19日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特种设备、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12315平台、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的;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3个奖励等级:
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