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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多人被逮捕

来源:南京1040阳光工程责任编辑:南京1040阳光工程2021-01-12 20:00

风清扬传销网获知,南京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多人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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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多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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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多人被抓#传销#


 

 

被告人李俊,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被告人李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俊玲,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学院**门**街民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被告人李俊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海波,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坊**号。被告人熊海波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金歌,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号。被告人杨金歌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春兰,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组。被告人罗春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永强,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101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派出所**山**大道**段**号。被告人杨永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宇恒,曾用名:张猛猛,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夏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张宇恒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辉,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1091978********,回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天津滨海新区**街**道**园**号楼**门**号。被告人张辉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小林,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小林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丁丁,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被告人赵丁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浩,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226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乡**台**号。被告人郭浩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家君,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镇**号。被告人焦家君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4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镇**村**组。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李俊玲、熊海波、杨金歌、罗春兰、杨永强、张宇恒、张辉、张小林、赵丁丁、郭浩、焦家君、叶某甲、王某某、汪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20日、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前,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李俊玲、熊海波、杨金歌、罗春兰、杨永强、张宇恒、张辉、张小林、赵丁丁、郭浩、焦家君、叶某甲、王某某、汪某某等人先后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或者“连锁经营业”为名,在无实际商品情况下,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5个经理室(也称“家庭”),由老总(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负责经理室日常管理)、自律总管和自律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纪律管理等事项)、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学习等事项)、经晨总管(负责经理室经晨会议等事项)、申购(负责经理室成员购买份额等事项)等职位(以上总管职位也称“窗口”),传销人员不少于3层120人。5个经理室各层级职位均有互动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关人员职务、不同经理室间的资金流动、组建共同的微信群组,轮流召开窗口会议,交叉进行经理室间的自律检查,统一办理和使用集团电话号码,不定期统计和分享租房资源等。

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担任团队体系老总的职务,被告人李俊玲、熊海波、杨金歌、罗春兰、杨永强、张宇恒、张辉担任老总的职务,被告人张小林、赵丁丁、郭浩、焦家君担任大总管等职务,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担任申购总管职务,被告人叶某甲担任能力总管职务。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杨金歌、罗春兰、焦家君、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俊玲、熊海波、杨永强、张宇恒、张辉、张小林、赵丁丁、郭浩、叶某甲、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俊玲、郭浩、胡豫楠、熊海波、杨金歌、杨永强、张辉、张小林、赵丁丁、叶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李俊玲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信息截图、团队互动名单、笔记本、信纸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朱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李俊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李俊玲、熊海波、杨金歌、罗春兰、杨永强、张宇恒、张辉、张小林、赵丁丁、郭浩、焦家君、叶某甲、王某某、汪某某等人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李俊玲、熊海波、杨金歌、罗春兰、杨永强、张宇恒、张辉、张小林、赵丁丁、郭浩、焦家君、叶某甲、王某某、汪某某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豫楠、李俊、李俊玲、熊海波、杨金歌、罗春兰、杨永强、张宇恒、张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小林、赵丁丁、郭浩、焦家君、叶某甲、王某某、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豫楠、李俊玲、熊海波、杨金歌、杨永强、张辉、张小林、赵丁丁、郭浩、叶某甲、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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