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多人被抓
南京1040阳光工程传销老总多人被抓#传销#
被告人李俊,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被告人李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俊玲,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学院**门**街民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被告人李俊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永强,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101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派出所**山**大道**段**号。被告人杨永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宇恒,曾用名:张猛猛,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张宇恒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辉,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1091978********,回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园**号楼**门**号。被告人张辉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小林,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小林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丁丁,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被告人赵丁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浩,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226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乡**台**号。被告人郭浩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家君,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镇**号。被告人焦家君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4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镇**村**组。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5个经理室(也称“家庭”),由老总(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负责经理室日常管理)、自律总管和自律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纪律管理等事项)、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学习等事项)、经晨总管(负责经理室经晨会议等事项)、申购(负责经理室成员购买份额等事项)等职位(以上总管职位也称“窗口”),传销人员不少于3层120人。5个经理室各层级职位均有互动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关人员职务、不同经理室间的资金流动、组建共同的微信群组,轮流召开窗口会议,交叉进行经理室间的自律检查,统一办理和使用集团电话号码,不定期统计和分享租房资源等。
被告人李俊玲、郭浩、胡豫楠、熊海波、杨金歌、杨永强、张辉、张小林、赵丁丁、叶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