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获知:2008年在合肥搞传销晋升到老总2020年投案自首
2008年在合肥搞传销晋升到老总2020年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1〕123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攸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路**小区**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居**街**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李某某(已判决)在广西南宁加入传销组织,发展直接下线谭某甲等人;被告人谭某甲加入后又发展直接下线谭某乙(另案处理)及间接下线苏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文某某(已判决)、欧某某(已判决)等人。2012年4月,被告人谭某甲在李某某带领下伙同苏某某、王某某将该传销组织的一部分成员迁至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引诱下线人员加入,骗取钱财。至案发被告人谭某甲及李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均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成员至少超过7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中被告人谭某甲担任该组织的体系总裁,负责传达和汇总各部门的情况,发出指令,处理和奖惩各部门的一切事项,同时负责发放部分伞下人员工资、返利。
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线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行业规定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头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获利程度也不同。“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1-2份者为业务员,3-9份者为业务组长,11-64份者为主任;65-599份可晋升为经理,600份以上可晋升为老总。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2.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伙同他人以“资本运作”为名,不断引诱、发展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鼓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所处层级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0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学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