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讯:1040阳光工程传销头目2013年骗人至今才被判刑
1040阳光工程传销头目2013年骗人至今才
1040阳光工程传销头目2013年骗人至今才
1040阳光工程传销头目2013年骗人至今才
被告人渠某甲,曾用名渠某乙,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丰县**镇**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渠某甲于2013年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2014年下半年以来,先后担任“自律总管”、“老总”职务,期间,其按照“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的模式,以“承接国家项目”为诱饵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缴纳相应费用获得相应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顺序将成员组成一定层级,通过高级别身份、晋升过程、“三个级别内工资”等不同方式获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2017年,被告人渠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共计120余人,层级达10余级,收取参加者费用人民币近800万元,被告人渠某甲个人非法获益人民币约60万元。
侦查阶段,被告人渠某甲上交涉案款项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传销组织人员关系图、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渠某甲、涉案人员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风清扬反传销网提醒大家请远离传销!
“我一看就知道是传销,我直接告诉他是传销了,但是不管怎么说,他就是不听,就是不相信,……”很多求助者抱怨说。只能说,现在是传销是21世纪最有魅力的行业之一,也是最完美的的骗局!
不止您一看看出是传销,你的亲友(受害者)也一眼就看出是传销,但是他经过“考察”之后,发现这个“行业”并不是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是博大精深的行业,行业所涵盖的知识面,城市规划、宏观调控、虚拟经济、拉斐尔定律、资金收口,……;参与的“三高”人群,军官、县委书记、县长、组织部长、公安局长、税务局长、反贪局长、人事局长、镇长、画家、教授、大学讲师、校长、中小学教师、千万富翁……;整个城市所呈现出来的现象,包括执法人员的态度、建筑、雕塑、集团网、银行……
他会认为,“你不了解这个生意,你没有考察明白,不理解他,……”因为您考虑的问题,他也考虑过,您说过的话,他也这样劝说过他的邀约人。他已经走过了您这个阶段,这些问题已经“考察明白了”,认为您只是还没有考察明白而已,您考察明白了,就不再这样认为了。对于您的劝说,他不会听,还会劝你去考察下,谎称如果您还是觉得不行,就跟你一起回去之类的托词。
传销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是老一辈传销集团的结晶,对人性对社会对经济对规避法律,掌握的很到位。中国传销举报中心的专业反传销老师,都是曾经的传销受害者,对于传销的洗脑和反洗脑,都很熟悉,有一整套解救和劝说经验,因为我们原来在传销也是高级讲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数千人洗过脑,讲过“课”!
很多求助者上来直接问,请问怎么反洗脑,教我怎么反洗脑,之类;这些是没法教的。你是做传销一年半载就能了解传销的,更何况,心还没有做过,怎么教呢?!就像,没有上过学的人,我怎么直接教你微积分。
没有做过几年传销,对他们来说没有发言权;没有走过那些心路历程,讲不出传销的害人害己的切身感受;没有研究传销几年时间,讲不出传销内幕和漏洞。
如何劝说传销人员,最好让专业的老师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