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屹集团徐志鹏、郑艳飞、初亮等落网
2020年5月30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世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志鹏,简称世屹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2020年5月31日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徐志鹏、郑艳飞、初亮刑事拘留。
女子参与“理想家园”传销组织被判5年6个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网络传销案,上诉人杨某平加入“理想家园”网络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会员1.3万余个,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宇乾通呼市工作室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的“天福天美仕、中宇乾通呼市工作室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现已进入起诉阶段,为有效进行案件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者的损失,望该案件参与人于2021年3月4日前携带身份证、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到赛罕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以3260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8名头目在辽阳获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精准扶贫等为由,8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安、韦某兰、肖某飞、赵某贤、孟某海、陈某、曲某艳、白某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精准扶贫等为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3260”项目传销组织。
“寻山优品”案 山西一男子被判3年罚20万元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武某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被告人武某平加入“寻山优品”网络平台,积极发展下线2800余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涉案2亿余元 “BHB”虚拟货币传销案宣判
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拟货币“BHB”为诱饵,开展网络传销活动。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兵作为实际控制人安排被告人陈某亮注册成立了杭州币航区块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币航公司”),由被告人陈某亮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赵某在“币航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同月,被告人李某兵组织陈宏亮等人开发设计BHB虚拟币(以下简称“BHB”),后又组织被告人王某刚、鲁某南等人进行“BHB”推广和宣传。
“NBY乐存币”传销组织 两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甲、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甲(已起诉)通过他人,率先了解到“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网络传销平台,遂在乐清市及其他地方积极发展该网络传销平台下线。
“创之美商城”传销案 一名骨干被判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东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被告人李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11月间,林某清、柯某亮(均已判决)以厦门助成功实业有限公司、创之美(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为主体,以提供授信消费服务为名,以无息授信、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社会人员参加,以押金、风险保证金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并按推荐关系组成上下层级,以直接、间接(二级)被推荐会员的数量及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会员投资款、保理费、手续费等
阳泉一女子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被判刑
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宣判,被告人韩某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韩某一参加在河北廊坊某镇以北京“众爱联盟”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众爱联盟”以“盘”为单位分为六个层级,有成员42人,由高到低分别是红心3(C3)、红心2(C2)、红心1(C1)、互助2、互助1和互助层,红心3、红心2、红心1分别为一人,互助2有3人,互助1有9人,互助层27人,当互助层27人满额后,全体成员晋升一层,原红心3予以顺利出局,然后继续分盘运作。
张掖一男子参与“中销联合”传销组织 被公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至2019年3月间,岳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青岛一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利用公司资质先后线上注册、运营了“中销联合”(又名:国人商城)、“赚客帝国”(又名: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尚品库”、“开心海豚”、“翠都优选”、“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等10余款手机APP软件,宣传该组织具有国家背景,能够实现参与者“股权分红、共产共富”,并虚构盈利项目,在软件中设定会员通过购买“大礼包”等方式获得返利及推广下线资格,形成层级关系,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消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