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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天网”传销案辩护意见多达12项法院用事实全部驳回

来源:国脉天网传销责任编辑:国脉天网传销2021-01-23 21:25

自从“国脉天网”特大传销案告破后,有所谓的“反传销人士”,以及部分自媒体开始为其“招魂”。被我们质疑后,还发些素质低下、不堪入目的文章,恶意抹黑以及辱骂我们。

 

1月21日,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在庭审期间,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杭州国脉公司和卢某杰的辩护人提出了各种辩护意见,最后都被法院一一“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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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一:公安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

 

法院审查认为:在案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线人提供线索,经调查发现聊城市辖区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遂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聊城辖区内有大量群众参与传销活动,且居住在聊城的本案被告人王某伟亦在聊城地区组织传销活动,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管辖的有关规定。

 

辩护意见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侦查取证结果不得采信

 

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取的物证、书证,均系依法取得,期间存在的瑕疵已由公安机关作出了说明;提取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系依法取得,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上述证据的情形;提取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和据此所做的检查笔录,均系依法取得,从阿某调取的电子数据录屏录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出具的回复,均能证实公安机关从阿某调取的证据在提取、保存中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和书证资金流水相互一致,更进一步证实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辩护意见三:公安机关在受案前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杭州国脉公司原始电子数据已被破坏

 

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立案前,在网上搜索、浏览被告单位有关信息,不属于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该方式不会损害和改变被告单位的电子数据信息内容。

 

辩护意见四:公安机关违法实施异地抓捕

 

法院审查认为:在案书证杭州公安机关加盖印章的介绍信、拘留证、立案决定书等,显示公安机关抓获卢某杰前,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备,抓捕过程和行为符合有关规定。

 

辩护意见五:公安机关违法占有已冻结款项1095万余元,涉嫌严重职务犯罪

 

法院审查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扣划行为涉嫌违法的问题,被告单位、被告人卢某杰的辩护人已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该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本案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亦不影响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处理。

 

辩护意见六:“中警的鉴定对象不是杭州国脉公司的电子数据,且调取程序违法,不能确认所调取文件的内容与杭州国脉公司电子数据内容具有同一性,且公安机关后续保管、使用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检材文件1发生变化,不得作为证据采信

 

法院审查认为:在案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向阿某计算有限公司调取的系杭州国脉公司电子数据,且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安机关并根据阿某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下载地址下载了相关数据,取证程序合法。

 

“检材文件1”虽受到污损,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聊城市公安局相关问题的回复》证实,“检材文件1”为服务器系统盘镜像文件,检验报告及补充检验报告中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部分进行统计分析所使用的数据和代码均不来自“检材文件1”,而是来自“检材文件2”和“检材文件3”,所以两份报告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中没有需要排除的内容。

 

在案证据杭州国脉公司网站的操作系统、网站源代码的下载录屏文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庭审中与“中警鉴字[2019]692号检验报告”相关问题的回复》证实,中警鉴字[2019]692号《检验报告》及《补充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文件2”和“检材文件3”的MD5值与阿某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的MD5值一致,且经对比电子数据和资金流水能逐一对应,能够证实杭州国脉公司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辩护意见七:(聊江)公(网)检(电)字[2019]004号、006号等多份电子证据携带病毒,不得作为证据采信

 

法院审查认为:病毒文件经检验产生时间为《检查笔录》生成之后,为后期在查看证据光盘中感染的计算机病毒,该病毒文件并未影响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辩护意见八:《关于对聊城市公安局的(聊江)公(网)检(电)字[2019]004号、006号、007号、009号、011号、020号、040号、041号、044号、045号、047号、048号、049号、(聊江)公(网)在线提(电)字[2019]004号证据光盘及‘证据文件备份’移动硬盘中文件的说明》是鉴定意见,没有合法委托手续,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方法不符合规范,所得结论自然不具有科学性,不得采信

 

法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中所附“材料流转表”记载,交出人为陈某5、王某7,材料名称委托书、介绍信、警官证、笔录、光盘等,能够证实该鉴定的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且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涉案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该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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