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浙江众多传销人员涉嫌传销限制人身自由抢劫等罪名
浙江众多传销人员涉嫌传销限制人身自由
浙江众多传销人员涉嫌传销限制人身自由
浙江众多传销人员涉嫌传销限制人身自由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何烨磊,浙江宝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登封市**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0********,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澧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卢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沈权峰,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乙(曾用名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9199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大余县**镇镇**路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61996********,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住河北省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候新人,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鲁甸县**街镇**街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施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云梦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郑某甲、钟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彭某某、朱某甲、曹某乙、唐某某、张某甲、赖某某、郑某乙、李某乙、臧某某、陈某甲、高某甲、马某某、龚某甲分别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8日、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9月8日、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卢某某(另案起诉)组织、领导张某丙、方某某、许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谢某某、伍某某(均另案起诉),先后在浙江省慈溪市、浙江省嘉善县、绍兴市越城区等地不同居民区内设置窝点,以销售无实际产品的天津天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为由,以“找工作、谈恋爱”为名诱骗被害人进入窝点,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通过威胁、恐吓、殴打、体罚等手段强迫或通过“洗脑”诱骗被害人“购买”产品。逐步形成以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张某丙、方某某、许某甲以及叶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谢某某、伍某某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郑某甲、钟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彭某某、朱某甲、曹某乙、唐某某、张某甲、赖某某、郑某乙、李某乙、臧某某、陈某甲、高某甲、马某某、龚某甲分别进入上述组织,在经历“考察期”后加入上述组织,伙同卢某某、张某丙等人共同实施了部分非法拘禁、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一)抢劫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卢某某组织、领导被告人张某乙、郑某甲、钟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彭某某、朱某甲、曹某乙、唐某某、张某甲、赖某某、郑某乙、李某乙、臧某某、陈某甲以及张某丙、方某某、许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鲁某某、谢某某、伍某某等人,在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期间,采用上述体罚、威胁等手段劫取王某某、陈某乙、姜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56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抢劫5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00800元;被告人郑某甲参与抢劫5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28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参与抢劫4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81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抢劫3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25200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抢劫5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224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抢劫2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33600元;被告人彭某某参与抢劫4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39200元;
被告人朱某甲参与抢劫2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1200元;被告人曹某乙参与抢劫4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9600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抢劫5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98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抢劫2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6800元;被告人赖某某参与抢劫3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25200元;被告人郑某乙参与抢劫3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3640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抢劫3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25200元;被告人臧某某参与抢劫2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6800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抢劫2起,劫得财物合计人民币33600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在卢某某、张某丙、方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谢某某、伍某某安排、配合下,被告人张某乙、郑某甲伙同夏某某、张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浙江省慈溪市方某某窝点对曹某乙非法拘禁期间,采用上述体罚、威胁等手段,劫得曹人民币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