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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因为传销发生的非法拘(2)

来源:襄阳市传销责任编辑:襄阳市传销2020-07-23 20:5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记录、人员库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明某某、罗某乙的陈述;3.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罗某甲、谢某某、班某某、韦某甲、白某某、陈某某、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谢某某、班某某、韦某甲、白某某、陈某某、韦某乙非法拘禁他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上述七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2019年9月11

 

附:

   1.被告人罗某甲、谢某某、班某某、韦某甲、白某某、陈某某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韦某乙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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