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襄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因为传销发生的非法拘禁人员!
襄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因为传销发生的非
襄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因为传销发生的非
襄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因为传销发生的非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82********,苗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镇**村**号**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5********,布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81********,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韦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2********,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谢某某、班某某、韦某甲、白某某、陈某某、韦某乙七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罗某甲、谢某某、班某某、韦某甲、白某某、陈某某、韦某乙等人在本市樊城区**路**家属楼传销窝点内,先后非法拘禁被害人罗某乙、明某某、李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9日2时许,被害人罗某乙被一名女网友骗至本市樊城区**路**家属楼传销窝点内,为了让被害人罗某乙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班某某捂住被害人罗某乙嘴部,被告人罗某甲、韦某甲、陈某某强行拿走罗某乙随身携带的手机,被告人罗某甲、韦某甲、陈某某、白某某对被害人罗某乙进行贴身看管、洗脑教育,后罗某乙转账人民币3900元给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传销产品。被害人罗某乙被限制于该传销窝点不得自由出入,直至2018年10月10日被民警解救。
2.2018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将被害人明某某骗至本市樊城区**路上述传销窝点内。被告罗某甲、韦某甲等人强行拿走明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及人民币5000余元,后被告人班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陈某某、谢某某、罗某甲对被害人明某某进行贴身看管、洗脑教育,强行让明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明某某出资人民币7800元购买传销产品。被害人明某某被限制于该传销窝点不得自由出入,直至2018年10月10日被民警解救。
3.2018年10月6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被莫某某(另案处理)骗至本市樊城区**路上述传销窝点内,我让被害人李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罗某甲捂住被害人李某某嘴部,被告人班某某、谢某某强行拿走明某某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被告人白某某、韦某乙、班某某、罗某甲、谢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贴身看管、洗脑教育。被害人李某某被限制于该传销窝点不得自由出入,直至2018年10月9日。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拿走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52元,华为牌手机价值181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