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在中国检察网获知,在安徽合肥江西搞1040资本运作传销骗局终于被抓捕,大快人心,可喜可贺哈。
在安徽合肥江西搞1040资本运作传销骗局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街道**路商贸中心**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赖某某、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赖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苏某某、赖某某、廖某某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江西省南昌市等地组织领导“1040工程”传销活动,以“每份投资3300元,每人投资21份合计69800元即返利19000元”的方式引诱他人加入,投资21份为主任级别,自己及下线投资超过65份为经理级别,自己及下线投资超过601份为老总级别,并依据其发展的三层下线以及达到老总级别以后的下线进行返利:每发展一名直接下线可返利6000余元,直接下线发展一名下线可返利1000余元,直接下线的下线发展一名下线可返利600多元,待全部下线人数超过29人之后,每增加一名下线人员可返利400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苏某某、赖某某、廖某某发展下线30余人,层级3级以上。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苏欢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传销话术、房屋信息、举报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胡某某、高某某、陈某某、曾某某、胡某甲、张某甲、谭某某、欧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胡某甲、周某某、胡某乙、欧某甲、易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钟某某、余某某、朱某甲、姜某某、钟某甲、黄某甲、欧某乙、黄某乙、姜某甲、袁某某、钟某丙、张某丙、尹某某、高某乙、张某丁、黎某某、胡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唐某也、詹某某、姜某丙、范某乙、陈某戊、吴某乙、杨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赖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赖某某、廖某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赖某某、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风清扬反传销友情提示大家,以“每份投资3300元,每人投资21份合计69800元即返利19000元”的方式引诱他人加入,投资21份为主任级别,自己及下线投资超过65份为经理级别,自己及下线投资超过601份为老总级别,并依据其发展的三层下线以及达到老总级别以后的下线进行返利,这就是典型的传销骗局。请大家远离!